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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王佩雯
被 告 高岡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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