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家救,19,2017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鄭福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鄭福明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案件概述單、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