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家救,31,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玉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綜顯間請求給付扶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向鈞院提出聲請在案(本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91號),聲請人本應於遞狀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年老無謀生能力,毫無經濟能力,無力負擔本件裁判費用,而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所得及財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上均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