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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冬順
黃耀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賢
被 告 曾靜儀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郁芬
被 告 曾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黃賴寶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賴寶蘭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8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冬山群英郵局(以下稱冬山群英郵局)定期儲蓄金存單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及其利息,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郵局(以下稱羅東郵局)活期存款69元(被繼承人黃賴寶蘭死亡後原遺有羅東郵局活期存款18,550元,惟該存款經原告黃耀賢於父親即原告黃冬順授意下提領以支付被繼承人黃賴寶蘭之喪葬費,該帳戶於106年6月21日乃結餘69元),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原告黃冬順為被繼承人黃賴寶蘭之配偶,原告黃耀德、黃耀賢為被繼承人黃賴寶蘭之子,另被告曾靜儀、曾鈺、曾郁芬為被繼承人黃賴寶蘭之長女黃惠慈之子女,惟因黃惠慈已於89年3月14日死亡,故由其子女即被告曾靜儀、曾鈺、曾郁芬等人代位繼承,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共識,致不能協議分割。
被繼承人黃賴寶蘭既無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間復無不得分割之協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割。
並聲明:兩造之被繼承人黃賴寶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均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提出任何爭執。
三、經查:㈠兩造之被繼承人黃賴寶蘭於106年4月18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名冊及繼承系統表、郵政定期儲蓄存單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影本、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以106年6月28日北區國稅羅東營字第1061370544號函所檢送被繼承人黃賴寶蘭遺產稅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影本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以106年6月28日宜營字第1062900284號函所檢送之被繼承人黃賴寶蘭存款餘額明細暨冬山群英郵局106年6月28日群英郵執字第37號函等附卷可佐,且被告等對原告所為主張亦均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有爭執。
依此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
兩造為被繼承人黃賴寶蘭之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彼等就上開遺產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故原告訴請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黃賴寶蘭遺留如附表一之遺產,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賴寶蘭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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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名稱 │金額(新臺│ 分割方法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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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冬山群英郵局定期儲│200,000元 │由兩造依如附│
│ │ │蓄金存單(存單號碼 │(暨利息)│表二所示之應│
│ │ │:00000000) │ │繼分比例分配│
├──┼──┼─────────┼─────┤之。 │
│ 2 │存款│羅東郵局活期存款(│69元(若有│ │
│ │ │局號:0000000、帳 │孳息並包括│ │
│ │ │號:0000000) │該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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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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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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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冬順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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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耀賢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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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耀德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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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曾郁芬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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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曾靜儀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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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曾鈺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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