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家聲,3,2017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美雪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交付數位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6年度家簡字第1號判決書與言詞辯論筆錄有出入,故需錄音光碟乙份,爰聲請交付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復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三、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106年度家簡字第1號事件錄音光碟,僅簡略陳述「判決書與言詞辯論筆錄有出入,故需錄音光碟乙份」,尚難認已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理由,應予駁回。

聲請人如認確有上開理由,請具體指明言詞辯論筆錄期日及認有出入之記載,及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再予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