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家聲抗,8,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謝林秀梅
上列抗告人因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
106年度監宣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許抗告人謝林秀梅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依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協議分割方案,辦理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配偶謝源泉之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抗告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謝林秀梅之婆婆謝劉椪毛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謝林秀梅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之監護人確定。

茲因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長期中風臥病在床,所需看護及醫療費用負擔沈重,需資金運用,而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之配偶謝源泉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死亡,遺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646)、同段126之1地號(面積: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646)、同段127地號(面積:3,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0/3639)、同段127之1地號(面積: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0/3639)、同段195之2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等土地及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12500/100000)、同巷22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建物之不動產(以下稱系爭不動產)等遺產,繼承人已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擬將被繼承人謝源泉所遺上開不動產均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之子即抗告人之配偶謝進忠繼承。

爰依法聲請准許抗告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以上開協議分割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所公同共有如上開所述之遺產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謝進忠於106年2月16日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財產清冊,並未列載聲請人於本件所主張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繼承自被繼承人謝源泉遺產部分之系爭不動產財產,是難認抗告人已完備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事宜,且抗告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無全體繼承人之簽章,則被繼承人謝源泉除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外之其餘繼承人是否就該分割協議書之內容有共識,自有疑義,又即縱除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外之其餘謝源泉之繼承人對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合意,然依該協議內容履行結果,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將喪失其對於被繼承人謝源泉所有不動產遺產應繼部分之所有權,卻未因此獲得任何對價,客觀上顯然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劉椪毛。

從而,抗告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源泉之全體繼承人已就被繼承人謝源泉之遺產分割達成共識。

而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育有7名子女,其於16年前中風後,均由長子謝進忠及長媳即抗告人照顧至今,被繼承人謝源泉之其餘繼承人體恤繼承人謝進忠辛勞,願無條件將所得遺產由繼承人進忠繼承,以盡孝道。

故本件遺產改由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繼承1/8,由謝進忠繼承7/8等語。

四、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民法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是監護人應會同法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前揭規定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監護人始得基於受監護人之利益,經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後,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在未依規定陳報財產清冊前,監護人就受監護人之財產僅能為管理上之必要行為,不得代理為任何處分行為。

五、經查:㈠抗告人主張謝劉椪毛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謝林秀梅為謝劉椪毛之監護人。

嗣因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配偶謝源泉於105年7月12日過世,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現繼承人欲辦理上開不動產遺產之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卷宗查閱無訛,自足認為真實。

㈡茲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確有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之需求,而抗告人謝林秀梅為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監護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依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方案,辦理其配偶謝源泉之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應繼分(法定應繼分為8分之1),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利益。

此外,抗告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謝進忠亦已於106年3月13日再次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完整財產清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其已完備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事宜。

從而,本院認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監護人,且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抗告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之分割方式,對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並無不利之情事,故該協議分割應屬為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利益。

則抗告人聲請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利益相符,又已完備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法定要件,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查,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為准許抗告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六、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

本件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謝劉椪毛之利益,抗告人應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第97條、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
│附 表:謝源泉 之 遺 產 及 繼 承 人 協 議 分 割 方 法  │
├──┬──────────────┬─────────┤
│編號│    遺         產           │繼承人協議分割方法│
├──┼──────────────┼─────────┤
│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 │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一 │地(面積150平方公尺,權利範 │、謝進忠繼承7/8。 │
│    │圍:162/646)。             │                  │
├──┼──────────────┼─────────┤
│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二 │土地(面積496平方公尺,權利 │、謝進忠繼承7/8。 │
│    │範圍:162/646)。           │                  │
├──┼──────────────┼─────────┤
│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 │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三 │地(面積3,544平方公尺,權利 │、謝進忠繼承7/8。 │
│    │範圍:910/3639)。          │                  │
├──┼──────────────┼─────────┤
│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四 │土地(面積95平方公尺,權利範│、謝進忠繼承7/8。 │
│    │圍:910/3639)。            │                  │
├──┼──────────────┼─────────┤
│    │宜蘭縣三星鄉中興路1段488巷18│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五 │號房屋(權利範圍:12,500/100│、謝進忠繼承7/8。 │
│    │,000)                      │                  │
├──┼──────────────┼─────────┤
│ 六 │宜蘭縣三星鄉中興路1段488巷22│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謝進忠繼承7/8。 │
├──┼──────────────┼─────────┤
│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 │由謝劉椪毛繼承1/8 │
│ 七 │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謝進忠繼承7/8。 │
│    │圍:全部)。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