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家親聲,107,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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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遠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屬財產權非訟事件,
當事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80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因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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