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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抗再字第1號
再 審
聲 請 人 賴恊進
上列再審聲請人賴恊進聲請再審,但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民國105 年11月18日105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7號返還代墊扶養費案件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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