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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秋南
上列聲請人楊秋南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
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二、補正相對人李豐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陳報相對人楊婷婷、李豐竹可供送達地址及聯絡方式,若不知,亦請陳明不知,並敘明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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