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消債更,18,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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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馮彩彩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恒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攜帶如附表所示資料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提出本人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四、應提出本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五、說明聲請人父母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子女、配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無法提供配偶資料,則陳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應提出本人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七、應提出本人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八、應提出本人及子女每個月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供核。
九、應陳明何以每月租屋之房屋租金支出需達8,000元之具體理由?並提出租賃契約書供核。
十、應陳明是否尚有依法應分擔扶養子女之費用之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資料、給付單據或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十一、聲請人及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二、本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供核。
十三、應陳明以本人或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
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
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
理成冊供核。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撫養子女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
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
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
,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供核。
十五、說明聲請人目前使用之手機型號為何?使用月租費之方案及理由?並提出每月行動電話費需支出高達898元之證明文件。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是否願調降每月行動電
話費費用?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說明聲請人平日交通工具為何?如為大眾交通工具,請提出最近一年之電子票證搭乘明細;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
有?並提出行照影本。如為債務人所有,應提出現值若干
元之估價單,且列入財產目錄。
十七、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
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膳食費、扶養費、租金、水電瓦斯、交通、有線電視連接
費、行動電話費、勞健保、雜項支出等)費用之單據影本
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
、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
同住一處?以及雜項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二十、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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