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消債更,8,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郭家慶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件:
一、聲請人應說明各筆債務發生原因及借款後之還款狀況。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與配偶、子女於5年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
就屬不動產部分,說明財產取得及異動原因。
三、聲請人就聲請狀附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收入部分,應說明是否有其他工作收入(包括正職、兼職及零工),並提出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薪資轉帳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就聲請狀附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必要支出項目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電話費部分,應提出聲請更生前1年內之支出或繳款證明文件。
就所列對於張進才扶養費支出部分,應說明張進才有無受扶養必要、張進才其他扶養義務人資力、及聲請人與張進才其他扶養義務人間扶養費支出比例。
就所列對於郭致賢扶養費支出部分,應說明聲請人是否實際支出扶養費、聲請人配偶1年內收入情況(包括正職、兼職、打零工),及聲請人與配偶扶養費支出比例。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未申請社會補助,請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六、聲請人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3年內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商業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年支出保險費用金額,就已終止之保險契約,應陳報領取保險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