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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家瑋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律師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攜帶如附表所示資料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自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四、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又聲請人及父親、母親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五、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由國稅局製發之104、103、102、101年度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歸戶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七、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供核。
八、應提出本人及父親、母親每個月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供核。
九、聲請人除了已歿之哥哥張元富外,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請提出相關戶籍資料。
十、聲請人給付父親、母親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分擔扶養父親、母親之費用,請詳為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十一、本人及父親、母親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供核。
十二、本人及父親、母親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三、以本人或父親、母親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
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
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
理成冊供核。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撫養父親、母親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
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
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
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供核。
十五、聲請人有無對於他人擁有債權?債權之數額、債務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六、聲請人陳明現有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約2萬2800元,每月已近乎無可處分之財產,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
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
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
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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