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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立華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供本院審查,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有註記中國信託銀行105年1月5日告知,當事人已依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債權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議,當事人依約履行中。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4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並請陳報於104年起至106年5月止止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上開之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及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六、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年)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七、聲請人及子女每個月每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八、債務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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