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簡上,20,2017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美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宜簡字第290號返還利益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具狀人處並未蓋用公司大、小章。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補蓋上開公司大、小印章,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