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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義果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潘玉英與被告黃子愛就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
字第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想要參與投標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7655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之土地,故想瞭解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相關案情,因此有閱覽上開訴訟卷宗之必要而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閱覽卷宗之聲請,雖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影本1件為證。
惟查,該事件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案件尚未終結,聲請人僅釋明其係欲投標訟爭之土地,既未得該事件兩造同意,亦顯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卷宗,並無理由,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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