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虹光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原股份有限公司、仁維軟體科技有限公司、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
院106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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