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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芷帆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11號塗銷返還價金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聲請,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見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1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本件106年4月6日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吳宏章似有提及被告羅元宏之資金亦係向其他人借調等語,惟當日筆錄內容未有相關陳述之記載,此涉及被告羅元宏是否確有借款320萬元予被告吳宏章之爭點,上開爭議事項仍攸關本件勝敗,自屬聲請人主張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105年度訴字第51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106年4月6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核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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