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109,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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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 告 唐軍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冠毅
被 告 江美慧
何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477 元〈計算式:新臺幣部分4,595,093 元、美金部分53,599.34 元,起訴當日美金賣出匯率為1:31.015,換算新臺幣為1,662,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扣除原告已繳46,540元後,尚應補繳16,4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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