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11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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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許 煌
呂宗慶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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