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114,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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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蘭陽南海宮
法定代理人 何登和
被 告 賴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2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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