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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陳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陳宏毅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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