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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高菊
訴訟代理人 林純帆
被 告 余麗珠(被繼承人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慧玲(被繼承人余阿永、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亞憓(被繼承人余阿永、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峻銘(被繼承人劉玉英之繼承人)
余佩娟(被繼承人劉玉英之繼承人)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余寶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00 元(計算式:105,000 元+ 140,500 元= 24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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