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12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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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莊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被 告 陳玉燕
吳錦玉
陳秀招
趙秋絨
趙永慧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陳玉燕、吳錦玉、陳秀招、趙秋絨、趙永慧、蘇哲民、蘇哲玄、蘇哲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事件,有下列程式事項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萬2350元(193萬8050元+250萬元+259萬8500元+170萬8600元+232萬2400元+116萬1200元+116萬1200元+232萬2400元=1571萬235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6元,應命原告補繳。

(二)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查原告起訴狀未就所列被告蘇哲民、蘇哲玄、蘇哲生記載其住居所,於法不合,亦應一併補正被告蘇哲民、蘇哲玄、蘇哲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住、居所,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予本院俾供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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