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13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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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建忠
被 告 冠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600元,應徵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99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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