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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林家慶
被 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堂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28元。
茲依民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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