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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李宏倚
被 告 李建宜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4,26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8,223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293.68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4,144,26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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