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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訴訟代理人 游山德
被 告 劉城愷(即胡秋之繼承人)
劉世仁(即胡秋之繼承人)
劉明珠(即胡秋之繼承人)
劉亦真(即胡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8,11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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