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劉培勳
被 告 愷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國榮
被 告 余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萬元(即按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8,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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