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250,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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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謝錫華
被 告 張逢春
蘇文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0,000元,應徵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11,984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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