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252,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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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歐鴻英
被 告 林若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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