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25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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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李春
被 告 李水發
方麒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女惠
被 告 沈榮春
李智勝
李朝文
李煒宸
李財富
李文龍
莊 屘
李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與被告共有之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核定,經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為新台幣(下同)6,448,95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500元/㎡(公告土地現值)×580.36㎡(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5=986,612元
㈡、同段548地號土地:
12,637元/㎡(公告土地現值)×507.81㎡(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5=1,283,439元
㈢、同段545地號土地:
11,508元/㎡(公告土地現值)×2,138㎡(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1201/65948=4,178,907元㈣、合計:6,448,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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