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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郭旻綾
被 告 林 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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