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262,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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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燦輝
林燦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林欽祥
林欽章
林欽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166元【計算式:6,037,583 元+6,037,583 元=12,075,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0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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