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265,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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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簡羅玉鳳
被 告 羅瑞生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3建號房屋所有權範圍四分之一之價值核定為3,913,125元{(土地公告現值18,600元/㎡×面積合計784㎡+183建號房屋課稅現值:1,070,100元)X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4=3,913,125元},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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