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89,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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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林睿宏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枝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23,860元【計算式:3195(土地面積)x31168(公告土地現值)x1/16(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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