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94,2017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朱俞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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