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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張堂哲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林阿菊
黃英漳
黃志典
黃麗真
黃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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