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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朝英
被 告 林瑞祥
林瑞福
兼
訴訟代理人 林瑞椿
被 告 林永裕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6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5,000元/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現值)×744.12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3,72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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