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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陳義和
被 告 陳義堅
歐秋芬
陳子翔
陳坤標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應有部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7,009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400 元×330.09 平方公尺×1/2 + 每平方公尺4,100 元×195.21 平方公尺×1/2=3,036,828 元+ 400,181 元=3,437,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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