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被告因不滿其男友即訴外人江阿明委託原告仲介房地買賣
-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 二、被告答辯略以:
- (一)被告對於原告所指述妨害名譽之事實均不爭執。
- (二)次查,就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均為被告因個人感情及身體
- (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二)又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 五、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不超過50萬
- 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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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吳曉昀
被 告 楊郁芳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臉書網頁參拾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因不滿其男友即訴外人江阿明委託原告仲介房地買賣,且懷疑原告與其男友間有曖昧關係,竟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街○○巷0○0號住處,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其暱稱「乙○○」顯示公開狀態社群網站之Facebook網頁,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接續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並將上述訊息散布於眾達兩年之久,而被告之臉書好友多達4000多人,更有1700多人在追蹤,其中不乏原告之同行、同事、友人或客戶,而經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後,復再經第三人轉貼分享下,不但嚴重毀損原告及其家庭之名譽,甚至原告遭同行、客戶冷嘲熱諷,進而造成身心靈相當程度之傷害而需長期服藥,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金額,並應於臉書公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聲明道歉,並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臉書公告如附表二所載之內容聲明道歉。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被告雖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內容應簡化為「道歉人乙○○,確實有以不實言論妨礙甲○○女士名譽,導致吳女士身心受損,為表悔悟之心,在此誠心道歉,請求諒解。
」云云,惟查,被告已長達二年多抹黑原告,若原告不提告,被告還會再罵原告。
況且,被告在臉書罵原告的時候有多達六、七百人按讚,但現在道歉卻無人同情原告,原告之所以提告賠償200萬元,主要是希望嚇阻被告誤再次用臉書罵原告,從而,原告不同意被告簡化其道歉內容。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對於原告所指述妨害名譽之事實均不爭執。
(二)次查,就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均為被告因個人感情及身體之焦慮精神病病發所謾罵之言語,而被告遭原告提告後即已全數刪除,並在網路上公開道歉,同時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亦聲請調解並口頭向原告道歉。
況且,被告目前無業且為單親媽媽、教育程度不高、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本身經濟不佳等因素下,確實無法賠償如原告所請求之金額。
退步言,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損害達120萬元,故認其請求之金額亦不足採,從而,請求鈞院考量上開各項因素而輕判賠償金額。
(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其男友即訴外人江阿明委託原告仲介房地買賣,且懷疑原告與其男友間有曖昧關係,竟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街○○巷0○0號住處,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其暱稱「乙○○」顯示公開狀態社群網站之Facebook網頁,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接續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並將上述訊息散布於眾,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臉書網頁翻拍資料(見附民卷第4-42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06年度簡字第88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認屬實。
故本件應審究者即為:被告對於原告之妨害名譽事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20萬元,有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於臉書公告如附表二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茲分敘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對原告確有以如附表一所示等語為侵害名譽之行為,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據前揭法條規定主張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而查原告現任職於不動產房屋仲介公司,而被告則為無業,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前開任職情形,並考量被告於前後長達2年之期間中,在網路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內容妨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身心所受之痛苦,另參酌原告名下有汽車,無銀行存款,被告則目前無業,名下有土地、汽車之財力狀況,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證物袋),而原告亦請求於網路上公告道歉聲明,已相當程度回復原告之名譽,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二)又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而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須依實際加害程度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登報內容適當而後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以在臉書網頁上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散布於眾,而侵害原告之名譽,已如前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方式,明顯使原告之名譽遭到公然之侵害,且原告為房屋仲介公司職員,被告於臉書網路上張貼附表一之內容,影響相關臉書使用者對原告之評價觀感,如未經適當之方式予以公開澄清,恐難回復原告之名譽。
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臉書刊登道歉聲明,使臉書使用者得知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藉以回復原告名譽,自難認有何不合理之處。
而本院審酌被告侵害行為之手段、侵害行為之輕重、原告名譽受損之程度、原告請求命被告道歉之內容等情節,認原告訴請被告應於臉書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聲明30日,以回復其名譽,確屬合理必要之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其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訴請被告刊登超過30日之部分,本院認為已經逾越回復其名譽之必要程度,自無從准許。
再者,原告另主張道歉聲明內容「倘若再犯,願意賠償吳女士新臺幣貳佰萬元作為精神賠償」之部分,認亦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及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刊登於臉書網頁3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不超過50萬元,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遭駁回之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原告雖有部分敗訴,惟本院考量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全部由被告負擔,始屬公允。
惟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依法無須繳納起訴時之裁判費,故第一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附此敘明。
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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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 間│ 臉書貼文內容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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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9月25日│仲介業《無語》(阿陰)(無曉昀)。北港香爐綜人│
│ │ │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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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12月5日│38阿陰又打電話來38…38阿陰很爽吧! │
│ │ │38阿陰(無小昀)無雨38查某真了然,壯圍房子要拿│
│ │ │鎖匙也爽歪歪,賣了可賺150萬以上,在跟男人睡就 │
│ │ │有300萬…38阿陰卻是抱著台灣仲介阿銘臉靠臉,阿 │
│ │ │銘爽歪歪錢也跟阿明一樣被你抽抽抽走,每天爽的幾│
│ │ │歪都開了!…每天在去生蠔吃薑母雞,阿明會幫你添│
│ │ │幫妳吹,妳可要小心別燙著之歪嘴!…妳在之歪養,│
│ │ │一樣在約出去爽歪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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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4月12日│(以上訊息之截圖)妳娘臭芝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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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8月13日│永慶38阿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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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8月13日│垃圾阿陰,吳語。甲○○,…妳到底要騙幾個男生的│
│ │ │錢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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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8月13日│38阿陰,無語。甲○○。吳悠。妳要騙多久啊,真了│
│ │ │然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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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年8月13日│現在七月鬼月…,阿陰就沒錢賺了!真悲哀又打死不│
│ │9時55分 │承認38阿陰昨天去公司簽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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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5年8月18日│之歪阿陰,吳語,甲○○,吳悠…下賤的太骯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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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5年10月4日│38阿陰下賤吳語,吳悠,吳之歪雲,人都中風了,妳│
│ │23時4分許 │還趁著台灣仲介阿銘回去顧老婆半夜一直賴阿明,是│
│ │ │想要怎樣,還騙不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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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年10月4日│38阿陰,無語,無陰,吳之歪,別在賴了,已經中風│
│ │23時7分許 │了,別在拐錢,也騙夠了吧!一直賴害他生病不諱好│
│ │ │,妳很爽吧之歪陰。悲哀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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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年10月4日│38阿陰,吳語,甲○○,吳陰,吳悠,吳之,吳歪打│
│ │ │電話撒嬌說等一下要去公司找你喔,二個每天賴脫光│
│ │ │光一直下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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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5年10月15 │38阿陰。吳之。吳歪。吳悠。吳雨。吳陰。吳小爛每│
│ │日 │天還真38跟台灣阿銘每個人都知道,還到處誘拐男人│
│ │ │…爽歪歪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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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5年10月15 │仲介業《吳語》(阿陰)(甲○○)現在又改名吳悠│
│ │日 │。吳之。吳麻。北港香爐綜人插,凌北y5仔…你接良│
│ │ │心拿出來,下賤幾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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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道歉人乙○○,在臉書長達兩年多,以不實不雅言論,抹黑重傷、公然侮辱、誹謗甲○○女士名譽,導致吳女士身心靈嚴重受創,為表悔悟之心,在此誠心道歉,幸蒙吳女士諒解,今保證不會再有不當言論,倘若再犯,願意賠償吳女士新臺幣貳佰萬元作為精神賠償,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道歉。
附表三:
道歉人乙○○,在臉書長達兩年多,以不實不雅言論,抹黑重傷、公然侮辱、誹謗甲○○女士名譽,導致吳女士身心靈嚴重受創,為表悔悟之心,在此誠心道歉,幸蒙吳女士諒解,今保證不會再有不當言論,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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