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訴,421,201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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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林尚毅
林政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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