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林素英
林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光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所追加之被告即㈠黃添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及㈡林秋香之最新戶籍謄本(均應含記事欄)到院;
且應按追加之結果更正起訴狀,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據原告民國106年11月10日陳報狀,追加被告黃天進之妻林秋香為被告,惟未據提出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訴訟文書應送達處所。
又原告追加起訴已死亡之黃添進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提出黃添進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藉本以資確定起訴對象。
茲以本裁定期命原補正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另應提出本件訟爭標的土地中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全部、資料無遮蔽之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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