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訴,495,201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朱姵穎
被 告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