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劉阿卓
被 告 莊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