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訴,77,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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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簡金埤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簡淑鳳
簡淑芬
阮芳玲
簡翊丞
簡翊婷
簡淑貞
林文益
林文慶
林文煌
林文彬
簡金樹
簡金和
簡美雲
簡英哲
簡雅雯
簡麗珠
賴美麗
簡倚釩
簡志臣
簡何美雲
簡瓊玉
簡凌玉
簡玫玉
簡志維
簡忠茂
簡水男
簡熖輝
簡瑞克
簡義梓
林茂夫
邱簡阿菜
簡阿鎮
簡士益
黃簡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所示關於權利範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60.59」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二所示關於權利範圍為「61.00」平方公尺之記載,顯係「60.59」平方公尺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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