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重訴,10,2017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潘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6,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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