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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過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被 告 高錦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林文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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