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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林宥媗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郁真
被 告 林鵬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亦為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且依起訴狀所記載事實理由與附件證物,有關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之侵權行為事實之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首揭說明將本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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