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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林宥媗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郁真
上列抗告人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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