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鄭麗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簡平洋 │華南銀行宜蘭分行 │鄭麗真 │106年1月15日 │31,385元 │MD4075084 │ │
│1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